(2017)赣0502执恢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简春古、李绍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春古,李绍珠,顾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649号申请执行人简春古,男,1961年1月30日生,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绍珠,男,1964年5月11日生,住新余市高新开发区。被执行人顾绍红,男,1965年4月2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春古、李绍珠与被执行人顾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简春古、李绍珠以被执行人作出还款承诺且正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顾绍红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502执恢6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龚华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