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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海兵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72号罪犯陈海兵,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湖南省岳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岳阳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岳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陈海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海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海兵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11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9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5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服刑期至2033年11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陈海兵自2014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无安全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突出,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6年“三防”活动第一名获奖励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434分。该犯原判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陈海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三年五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