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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杨金生、李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杨金生,李银丽,高秋红,王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2246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霞,女,汉族,1983年2月8日生,住唐山市路南区,系原告同事。被告:杨金生,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李银丽,女,汉族,1979年7月20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高秋红,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丹,女,汉族,1986年5月13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杨金生、李银丽、高秋红、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282元,减半收取64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翔书 记 员 黄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