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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洛章与刘代化、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洛章,刘代化,赵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774号原告:袁洛章(曾用名:袁乐章),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代化,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赵霞,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刘代化之妻。原告袁洛章与被告刘代化、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洛章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袁洛章负担。审 判 长 高 征人民陪审员 侯 甫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