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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森龙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生,王森龙,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金生,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执行人王森龙,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被执行人张玲,女,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森龙之妻。本院在执行王金生与王森龙、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翼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晋1022执167号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森龙全部工资收入,留取被执行人张玲的工资收入作为家庭生活必须费用,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宗承宝审判员  朱素忠审判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