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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某1诉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西莲、程广学、刘冰和附带民事被告四平市妇婴医院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王西莲,程广学,刘冰,四平市妇婴医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163号上诉人陈某1(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自诉人),女,1965年1月17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满族,中专文化,,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系四平市妇婴医院医生。诉讼代理人周立强,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西莲(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系四平市妇婴医院副院长。辩护人陈玉洪,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程广学(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系四平市妇婴医院保卫科副科长。辩护人谢定平,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冰(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系四平市妇婴医院保卫科科员。辩护人展莹,天津华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四平市妇婴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宇,四平市妇婴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明,四平市妇婴医院副院长。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1诉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王西莲、程广学、刘冰和附带民事被告四平市妇婴医院故意伤害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6)吉0302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某1、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陈西莲、程广学、刘冰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2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声审 判 员  魏玉国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