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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519号原告: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蒋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54229485R。法定代表人:熊和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辉,系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462355。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璜溪大道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518665029Q。法定代表人:王宜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职员。原告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新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五安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符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