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转梅与郑利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311执492号郑利军:王转梅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晋0311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转梅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王转梅支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17582.3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848元,申请执行费493元。开户银行:工行阳泉郊区支行户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账号:0503005509026405032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务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