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4681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周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681号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57776317),住所地海门市浦江路东人民路北。法定代表人:陈锦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虹,该公司职员。被告:黄周华,男,汉族,1975年7月4日生,住海门市。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周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门中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丽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