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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杜秀霞与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霞,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杜秀霞,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兰军,男,汉族,1975年5月出生,山丹县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杜秀霞与兰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秀霞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5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花剑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