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付殿国与张文学、张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殿国,张文学,张兴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561号原告:付殿国,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井忠,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女,195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学,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张兴亮,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柏松、张男,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殿国诉张文学、张兴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付殿国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殿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付殿国负担。审 判 长 田序顺审 判 员 赵泽新人民陪审员 翟井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毕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