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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振岭与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张庄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岭,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张庄村民委员会,张德武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155号原告:王振岭,女,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法(系原告之夫),男,194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张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泉,主任。被告:张德武,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家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振岭与被告济南市高新区临港街道大张庄村民委员会、张德武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振岭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振岭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无法律规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振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振岭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