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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9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金凤与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凤,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上海西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9410号原告:彭金凤,女,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9号典雅森林花园综合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261714。法定代表人:周开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勇,重庆红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0490L。法定代表人:周开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素琴,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西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10幢117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419334X7。法定代表人:罗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该公司员工。彭金凤与被告重庆天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南兵器工业公司、上海西和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2017年8月31日,原告彭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金凤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彭金凤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幸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