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秀峰与邹国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峰,邹国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495号原告:梁秀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邹国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梁秀峰诉被告邹国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梁秀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秀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秀峰负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