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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梁秀峰与邹国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峰,邹国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495号原告:梁秀峰,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邹国祥,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梁秀峰诉被告邹国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梁秀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秀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秀峰负担。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毛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