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洪玉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洪玉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刑初196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男,生于1984年4月19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自由职业者,住黄梅县。诉讼代理人杨刚,湖北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512807。被告人洪玉章,曾用名洪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现住。2011年5月因寻衅滋事被黄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4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辩护人洪文峰,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9210152324。黄梅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梅检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玉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在宣告判决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王耀文审判员 洪 军审判员 王 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