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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荣、赵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荣,赵殿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1289号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中环西路238号。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喜,性别,员工。被告:吴荣,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沽源县。被告:赵殿海,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沽源县。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荣、赵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对被告送达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满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