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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汉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汉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206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汉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永平官田东风南路11号301房(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詹桂花。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汉橙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