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2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岳彩刚与郭仕斌、郭星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彩刚,郭仕斌,郭星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20号原告:岳彩刚,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瑞沛,山东德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仕斌,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郭星辰,男,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原告岳彩刚诉被告郭星辰、郭仕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岳彩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彩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彩刚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丽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