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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尚志市元宝富通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新峰、王金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林业有限公司,云新峰,王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51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王春雷,经理。被执行人云新峰,男,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金枝,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元宝镇富通林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新峰、王金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4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诗龙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