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舒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舒秋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5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负责人陈克,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春林,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康,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秋秋,男,汉族,1991年8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被告舒秋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胡 科人民陪审员 黄乾玉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汪 伟书 记 员 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