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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4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蔡大敏、王小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蔡大敏,王小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40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北路。法定代表人:汪传华,机构代码:913407001511059507。被告:蔡大敏,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王小腊,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环城东路县委旁。法定代表人:张宏文,机构代码:91340764783066507H。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与被告蔡大敏、王小腊、铜陵银湖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城汇支行撤诉。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