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敬洪波与被执行人刘聪明、李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洪波,刘聪明,李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97号申请执行人敬洪波,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刘聪明,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智慧,女,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敬洪波与被执行人刘聪明、李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敬洪波被执行人刘聪明、李智慧在执行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少洪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