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牛涛诉被告丹东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涛,丹东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927号原告:牛涛,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丹东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于黎明,系经理。原告牛涛诉被告丹东东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忠山人民陪审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邱晓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宋佳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