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书芳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627号原告吴书芳,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弋荣,女,汉族,现年57岁,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1870元。原告吴书芳诉被告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书芳承担。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