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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书芳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627号原告吴书芳,女,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弋荣,女,汉族,现年57岁,住登封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1870元。原告吴书芳诉被告弋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书芳承担。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