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张洪山、张延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张洪山,张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张桂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国威,住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张洪山,住延寿县延河镇。被执行人:张延富,住延寿县延河镇。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洪山、张延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跃雷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