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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2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62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砚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25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8日取保候审。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砚检公诉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迪、书记员杨文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左右,陈某某在砚山县江那镇子马社区子马小寨自己家地里种植毒品可疑物,案发后侦查机关对陈某某种植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清点,共计六百株。经鉴定,陈某某种植的植株属罂粟科。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罂粟的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罂粟60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无异议,未作辩护发言。经审理查明:2016年10至11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观赏,将自己收集的一棵罂粟果(大烟)的种籽种植在自家的菜地里,后长出罂粟苗,并开花结果。2017年3月23日被砚山县公安局江那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予以铲除。经清点,陈某某所种植罂粟共计600株。经文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某菜地里查获的毒品原植物属罂粟科罂粟属鸦片罂粟。别名:大烟、鸦片、米壳花、罂子果。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认可无异议,且有物证罂粟的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查询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人刘禹超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计数笔录、陈某某辨认现场、辨认罂粟苗的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文林司法鉴定中心文林司鉴(2017)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种植毒品鸦片、海洛因的原植物罂粟60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峻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