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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执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陆发信、黄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发信,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243号申请人:陆发信,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海,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陆发信与被申请人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发信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海的银行存款19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陆发信以自己所有的闽G×××××号朗逸牌小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发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海银行帐户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陆发信所有的闽G×××××号朗逸牌小轿车。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陆发信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郑文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潘阿鸿书 记 员 高雨馨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