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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邹国江与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国江,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880号申请执行人邹国江,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区。被执行人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邹国江与被执行人威海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平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环翠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人仲案字(2017)第02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002执88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晓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丛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