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2执1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邓文斌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斌,彭德文,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文斌,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洪山村周管冲***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9********。被执行人:彭德文,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乌山村上荷叶塘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7********。被执行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梁泽太。申请执行人邓文斌与被执行人彭德文、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邓文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12执1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