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中义与冯宝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义,冯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李中义,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宝平,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中义与被执行人冯宝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登民一初字第39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冯宝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宝平的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