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辛德库与长春一汽实业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德库,长春一汽实业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716号原告辛德库,男,1955年6月17日生,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长春一汽实业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立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莹、付光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辛德库诉被告长春一汽实业锦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进行了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辛德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德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德库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代理审判员 裴铭浩代理审判员 齐曼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