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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迟杰诉被告李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杰,李沅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66号原告:迟杰,女,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沅鸿,女,48岁,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杰诉被告李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