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迟杰诉被告李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杰,李沅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6民初466号原告:迟杰,女,1973年5月9日出生,住鸡西市鸡冠区。被告:李沅鸿,女,48岁,现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杰诉被告李沅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迟杰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