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马林林与李冬梅、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林,李冬梅,李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15号原告:马林林,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李冬梅,女,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安平县。被告:李玉龙,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林诉被告李冬梅、李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林林无法提供被告李冬梅、李玉龙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林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马林林。审判员 韩锦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