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2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志斌、游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志斌,游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12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木华,男,194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尚庄街道北坑社区下边组***号。身份证号码:3622021942********。被申请人:朱志斌,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游龙英,女,系被告朱志斌妻子,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丰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木华与被申请人朱志斌、游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赣0981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朱志斌、游龙英银行存款若干。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木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熊木华以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朱志斌、游龙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563元,由被申请人朱志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仕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建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