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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陆文龙与黄海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龙,黄海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619号原告陆文龙,男,1982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淮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平平、蔡伟松(实习),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海明,男,1980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宽,涟水县成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陆文龙诉被告黄海明返还财产及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刘乐家进行审理,原告陆文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松、被告黄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家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审理中,原告陆文龙陈述本案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黄海明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原告起诉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文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退还原告陆文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行江审 判 员  刘乐家人民陪审员  罗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尹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