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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萍萍、秦盛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萍萍,秦盛国,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682号申请执行人:余萍萍,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秦盛国,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法定代表人闵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萍萍、秦盛国与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萍萍、秦盛国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余萍萍、秦盛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540.3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9元、执行费1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风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