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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刑终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黄思卓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思卓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645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思卓(曾用名黄晶),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思卓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湘01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思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以来,被告人黄思卓通过泡吧、上网等方式,陆续结识周某、潘某、谢某、杨某等多名未婚女子。黄思卓多次驾驶豪车在这些女子面前出现,谎称在汽车租赁公司、酒吧有股份,在外地做工程等,自抬身价,在一段时间内与周某、潘某、谢某、杨某同时保持恋爱关系,甚至谈婚论嫁,骗得多名女孩的信任和依赖。期间,黄思卓隐瞒其同时与其他女子的恋爱关系,以资金周转不灵、发生交通事故需进行赔偿、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资金等多种事由,让对方女子贷款供自己使用,或找对方女孩借钱,先后骗得周某75万元、骗得潘某106089元、骗得谢某4万元,共计896089元。具体事实如下:2014年9月,被告人黄思卓通过“陌陌”网络交友平台结识某医院护士周某,之后两人以恋人关系共同生活,并曾经致周某怀孕。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两人交往期间,黄思卓以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需私了、做生意有欠账、购买汽车、被追债等事由,让周某向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贷款。周某向多家银行和贷款公司贷款100余万元,其中约90万元由黄思卓使用。黄思卓陆续还给周某及代为归还贷款共计15万余元。2015年2月,被告人黄思卓开始与杨某谈恋爱,双方恋爱关系一直持续到案发。2015年5月,被告人黄思卓在酒吧认识打工的学生潘某,自称在租车公司有股份,在外面做工程,随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黄思卓以资金周转不开、要还别人的钱、要还车贷、要退客户押金等事由找潘某要钱。潘某找家人要钱或者通过校园贷等网络平台贷款后,通过微信转款、支付宝转款等方式,分19次转给黄思卓共126089元,黄思卓收款后用于还债和挥霍。后黄思卓陆续还给潘某约2万元。2015年5、6月间,被告人黄思卓在酒吧认识了谢某,后两人开始交往并发生性关系。7月份,黄思卓以办理高额度信用卡需要存入较多资金为由,欺骗谢某向自己的银行卡存钱。7月13日,谢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笔存入黄思卓的民生银行卡共计6万元。黄思卓收钱后,将钱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至案发时止,黄思卓陆续归还给谢某约2万元。2016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在长沙市雨花区新中路立交桥附近将被告人黄思卓传唤到案。到案后,黄思卓对骗取他人钱财的基本事实做了如实供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思卓的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证明黄思卓的身份。2、(2013)芙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黄思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发生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的事实。3、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公安人员经蹲守发现被告人黄思卓的行迹后,将其传唤到案的事实。4、周某向友信、利信、证大财富、宜信惠民、点融等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合同资料、向各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对账单等,证明周某对外贷款、及卡内资金的使用情况等。5、潘某与黄思卓的微信支付交易记录,证明潘某转款给黄思卓的事实。6、黄思卓的尾号为8888的民生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黄思卓账户内资金的使用情况,其中包括部分与周某、潘某、谢某账户转入、转出交易的情况。7、黄思卓使用的尾号为9998的电话号码的通话详单,证明黄思卓对外联系的情况。8、黄思卓与周某、谢某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证明黄思卓分别与周某、谢某以“老公”、“老婆”互称,黄思卓以各种名目找周某、谢某要钱,商议贷款、还款等事项。9、辨认笔录,经过周某、潘某辨认,被告人黄思卓就是同其谈恋爱、骗她钱财的人;经过黄思卓辨认,辨认出被害人谢某、潘某。10、嘉通租车连锁自驾专用合同,证明黄思卓从嘉通公司租车使用的事实。11、发布在58同城网上的租车信息网页截图,证明署名王先生的个人挂网出租一辆紫红色捷豹轿车,车辆照片经仔细辨认可读出车牌为湘E×××××(与廖某的捷豹轿车牌号一致),王先生的联系电话就是黄思卓使用的尾号为9998的手机号码。12、入户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湘E×××××号捷豹轿车的登记所有人是廖某。13、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以后黄思卓多次借用她家的湘E×××××号紫红色捷豹轿车,王先生发布在58同城网上的出租捷豹车信息就是她借给黄思卓的捷豹车。14、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开始,黄思卓从李某1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车,租过五系宝马、奥迪、大众CC、凯迪拉克等车型,到2015年底,黄思卓还欠租金数万元。李某1见黄思卓带过三个女孩子,有两个女孩子黄思卓都说是他老婆。15、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黄思卓说是在广电上班,后来又说他是在外面租车,还帮别人申请贷款。黄思卓在外面女性朋友比较多,每次出来玩都会带女的出来,这些女的田某看见过许多个。每次黄思卓出来,都是开的豪车,而且都是去酒吧玩,去的人都是黄思卓喊过去的。16、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他开迷失酒吧时,黄思卓经常带女孩子到迷失酒吧消费;2015年下半年邓某准备开露点酒吧时,黄思卓说过要投资入股,但只是说过一次,之后没说过这个事情。1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她在2015年年初知道周某和黄思卓谈恋爱,交往期间黄思卓拿过周某的钱,2015年11月份,周某说自己被黄思卓骗了,黄思卓以各种借口,骗周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贷款公司通过办理信用卡和小额贷款,一共骗了周某100多万。12月30日以后就联系不上黄思卓。黄思卓和周某一开始是恋爱关系,到2015年11月份周某说被黄思卓骗了100多万后,才知道黄思卓一直以谈恋爱为幌子在周某那里骗钱;在黄思卓和周某来往的期间,黄思卓还用同样的方式在多名女子那里骗钱,其中一个女孩子叫谢某,还有一个女孩子叫潘某,是长沙大学的学生,都被黄思卓骗了不少钱。1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黄思卓曾经带周某到张某工作的信息咨询公司咨询贷款事宜,因嫌利息高没有贷成,后来听说他们在友信、宜信贷了款。张某听周某提到过,贷款的钱是给黄思卓去用的。黄思卓说自己是租车公司的股东,他每次来都开宝马、凯迪拉克等一些豪车,还说自己是酒吧的股东。黄思卓的信用记录在银行是黑名单,不能办理任何贷款。19、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份开始她与黄思卓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开始谈恋爱,7月份已经准备结婚了,证明黄思卓同时与多名女子保持恋爱关系,欺骗女性感情的事实。20、证人文某的证言,证明黄思卓是潘某的男朋友,潘某在网络平台上借了钱,因为没有还钱,潘某都没有办法上课,后来黄思卓和潘某找到文某说要文某借钱给他们去还网上平台的钱,黄思卓当时说他有台车,等车贷还清以后,把车抵押了还钱给文某。文某让朋友帮他在校园网上平台贷了款,通过支付宝转给了潘某32000元,潘某又通过支付宝转给了黄思卓。他们后来知道黄思卓一直利用和潘某的恋爱关系,编造各种理由骗潘某的钱。2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9月份,周某在网上认识了黄思卓,他说他是包工地的,每次见面的时候都开着好车来接周某,10月份,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一直保持了男女朋友关系,甚至有谈过结婚的事情。交往期间,黄思卓多次要周某去贷款,周某以为黄思卓是认真的,相信他不会骗自己,以为他会和自己结婚,才去帮他贷款和借钱。包括:⑴2014年10月中旬,黄思卓称自己开车的时候撞了一台摩托车伤了三个人,要赔偿,黄思卓帮周某找了6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从友信贷款10万元、从利信贷款10万元、从证大财富贷款6万元、从宜信惠民贷款8万元、从嘉银你我贷贷款7万元、从点融贷款4万元,共计45万元。⑵2015年1月至3月份,黄思卓以归还贷款公司欠款为由,要周某在中信银行办理额度74000元的信用卡,在兴业银行办理额度5万元的信用卡。⑶2015年5月,黄思卓讲他在常德的工地上拖欠了民工工资,让周某帮他办理贷款,后周某在长沙银行办理了20万元贷款给了黄思卓。⑷2015年6月份,黄思卓称要买一台进口捷豹车放在出租公司赚钱,周某在黄思卓的陪同下到广发银行贷款26万元,钱到账后黄思卓私自转走了25.5万元。⑸2015年8月16日,黄思卓以欠钱被人看牛(为追债而被限制人身自由)要赎人为由,让周某微信转给他15000元。后来周某发现黄思卓同时和几名女性交往,也骗了别人的钱。到案发时止,黄思卓一共还了15万余元。2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5月潘某在迷失酒吧与黄思卓认识,6月份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还谈到了见父母和结婚的事情。当时潘某以为黄思卓是认真的,黄思卓说他有个租车公司,还有在外面做工程,他向潘某要钱是因为周转不开,会尽快还钱,潘某相信了他的话,借钱给他,如果不是和他谈恋爱,潘某不会给他钱。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中旬,黄思卓以各种理由向潘某拿钱,先后19次以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共从潘某处拿走12万余元,其中一些是在网上平台贷款的,一些是找家人朋友借的。在交往过程中潘某陆续发现黄思卓和多名女性交往,到2016年2月份潘某联系了周某,发现黄思卓是骗子,也是利用恋爱关系在周某那里要钱,周某说的情况和黄思卓在潘某这里要钱的情况都差不多,潘某就发现自己被骗了。黄思卓只还了平台两个月的钱,后来就没有还过钱了。23、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上旬,谢某在网吧认识了黄思卓,黄思卓对谢某很好,7月中旬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开始谈恋爱,当时黄思卓说他是认真的。之后两人经常来往,谢某偶尔住到黄思卓的家里。黄思卓说和别人开了一家租车公司,要谢某贷款买台车放到他们公司出租,每天可以收租金。谢某说不够钱买车,黄思卓说可以以他的名义办理信用卡,还说在信用卡上存6到8万,银行的信用卡的额度会高一些。谢某相信了他的话,于7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多次共计转了6万元到黄思卓民生银行的账户上。黄思卓拿了钱以后,一直说卡还没有办下来,又说他打伤了别人,6万元都用来赔给别人了。后来谢某发现周某是黄思卓的女朋友,两人就分手了。谢某联系周某,才知道黄思卓还拿了周某的钱,周某说黄思卓要周某在贷款公司和银行贷款了100万左右,黄思卓拿了钱以后又不还,而且周某发现黄思卓在外面有别的女人,这时谢某才发现黄思卓是个骗子,利用和女人的恋爱关系骗钱。经多次催讨,黄思卓陆陆续续还了谢某1万多元,还有4万多元没有还给谢某。24、被告人黄思卓的供述,证明:⑴黄思卓与周某、杨某、潘某、谢某相识及谈恋爱交往的过程,他向周某和杨某承诺过结婚。在认识杨某之后,对于周某、谢某、潘某的交往态度只是玩一玩,她们能也愿意借钱给黄思卓,黄思卓又需要钱去还债,只能假装恋爱关系向他们要钱。如果她们知道除了她们之外还有其他的女人,她们就不会愿意给他借钱了。⑵从周某处要钱的经过:①因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赔偿,让周某贷款了34万元,黄思卓拿去用了33万元。②以要还别人的钱和还贷款公司的钱为由,向周某要了10万左右。③2015年5月份的时候,想搞点投资,和周某通过中介向长沙银行办理了20万元的贷款,贷款办下来以后,除中介费,其他都被黄思卓用掉了。④2015年7月份对周某说想买一台车放到租车公司出租赚钱,周某通过中介向广发银行贷款25.5万元,钱贷下来以后,转账到了黄思卓民生银行卡上。⑤2015年8月份,由于借了别人的钱被逼还钱,要周某通过微信转了15000元给黄思卓。后来黄思卓陆陆续续还了周某15万元。⑶从潘某处要钱的经过,与潘某的陈述基本一致,黄思卓称已还给潘某2万元。⑷以办信用卡为由从谢某处要钱的经过,与谢某的陈述基本一致,黄思卓称已还给谢某2万元。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思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96089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黄思卓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思卓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思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思卓退赔违法所得896089元,分别发还各被害人。上诉人黄思卓上诉提出:1、其没有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女方之间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2、周某75万元中有52.4万元为借款。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思卓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思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896089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黄思卓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思卓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思卓上诉提出,其没有隐瞒真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经查:(1)黄思卓虚构自己工作、投资或者股份,承包工程项目或绿化项目等事实,长期租用租车公司豪车出行,骗取女性对其经济能力的信任;(2)在一年多时间内,黄思卓与四名女性以恋人关系交往,以感情骗取信任;(3)黄思卓明知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且无偿还能力,利用各种事由骗取钱财挥霍。故综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黄思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主观上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诈骗罪。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黄思卓上诉称,其与周某75万元中有52.4万元为借款。经查,上诉人黄思卓系以借为名骗取财物,结合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明周某从贷款公司和银行贷款后转归黄思卓占有、使用的金额约9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已予以扣减,赃款均已挥霍。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征审判员 苏诞阳审判员 蒋家来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