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德圣与邹殿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圣,邹殿英,万仕联(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226号原告:王德圣,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山东省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全,天津津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殿英,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普乐包装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婧婧,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仕联(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久街251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方元,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王德圣与被告邹殿英,第三人万仕联(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王德圣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龙孟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