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庄泓溟与陈佳鑫、黄耀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泓溟,陈佳鑫,黄耀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809号原告:庄泓溟,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佳鑫,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黄耀达,男,199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庄泓溟与被告陈佳鑫、黄耀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庄泓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庄泓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惠超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傅家谋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