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与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被执行人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2008)西灞证经字第64号公证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与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支付利息3622000元、负担执行费20348元,共计364234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涨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银海(集团)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通过本院救助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纺一路支行案件款50元,剩余案件款3642298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恢1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