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金戈锻造有限公司与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金戈锻造有限公司,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271号申请人:马鞍山市金戈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汪丹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怀乐,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中山门外西岗A-6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金戈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戈锻造公司)与被告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模机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戈锻造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模机电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等值财产。金戈锻造公司以其所有固定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戈锻造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东模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金戈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