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琴章荣鑑、李新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章荣鑑,李新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琴,女。被执行人章荣鑑,男。被执行人李新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章荣鑑、李新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新意先后偿还申请人刘琴人民币36000元。现申请人刘琴同意不再执行被执行人李新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1执5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新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