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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5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琴章荣鑑、李新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章荣鑑,李新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5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琴,女。被执行人章荣鑑,男。被执行人李新意,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章荣鑑、李新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新意先后偿还申请人刘琴人民币36000元。现申请人刘琴同意不再执行被执行人李新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1执54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新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 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