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书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书保,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903号申请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山大道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0435903M法定代表人:何根来。被申请人:吴书保,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狮子山社区物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7755104X3法定代表人:马庆林。申请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吴书保、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执行局的执行款769251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铜陵市中天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市中级人民执行局的执行款769251元。案件申请费4366元,由申请人安徽迪诺环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