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87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俞瑞良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俞瑞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8749号之一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南村。法定代表人:杨弟明,总经理。被告: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南村。执行事务合伙人:俞瑞良。被告:俞瑞良,男,汉族,1975年2月5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俞瑞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俞瑞良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登记在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苏E××××ד奥迪”牌小轿车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常熟市金鹰无纺制品厂(普通合伙)、俞瑞良的诉讼保全措施。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人民币3820元,由原告常熟市丰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高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