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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建与吴平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吴平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4日,住达州市达川。被执行人吴平让,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6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建与被执行人吴平让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平让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周建也提供不岀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二、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执238号案件的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吕 健审判员  侯 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史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