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燕鸣与刘忠明、陈光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鸣,刘忠明,陈光辉,刘学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619号原告:张燕鸣,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明,男,成年,汉族,住信丰县。被告陈光辉,男,197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信丰县,被告刘学兵,男,成年,汉族,住信丰县。上列当事人之间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燕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旺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