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2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傅国城诉被告王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国城,王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3013号原告:傅国城,男,1938年12月7日生,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李超群,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伯荣,男,1957年7月19日生,籍贯不详,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国城诉被告王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国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傅国城承担。审判员  张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朱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