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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邬建平与侯勇、陈思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建平,侯勇,陈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643号原告:邬建平,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农安县。被告:侯勇,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生,现住农安县。被告:陈思,女,1983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原告邬建平诉被告侯勇、陈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提供被告侯勇的地址无法找到侯勇,原告又不能提供出侯勇的准确送达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邬建平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额退回原告邬建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