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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张瑜与翁光伟宋春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瑜,翁光伟,宋春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249号申请人张瑜,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翁光伟,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县。被申请人宋春芝,女,汉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人张瑜与被申请人翁光伟、宋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翁光伟、宋春芝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瑜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