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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9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郭波与刘慧军、魏浩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波,刘慧军,魏浩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907-1号原告:郭波,男,1977年6月24日,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爱梅,林州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慧军,男,1989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峰,林州市博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浩然,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托诉讼代理人:邱紫魁,该公司员工。原告郭波诉被告刘慧军、魏浩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波以被告魏浩然同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直接将财产损失2000元赔付原告为由,于2017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波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晓阳 微信公众号“”